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江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对老年人实行就医、购票优先制度。第十六条文化、体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
化娱乐、体育活动。化宫(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和公园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许可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填表、发证
许可期限:即办
受理单位:东湖区民政局
收费标准:5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替市老龄办代办
联系电话:8678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