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2、内地居民一方户口在福州五城区与外国公民以及福州市五城区六县二市的涉港、澳、台、侨的结婚登记;3、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双方自愿结婚;5、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常 |
办理条件 | 1、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婚姻当事人一方为福州居民,另一方为澳门居民;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5、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
需提供的材料 | 1、澳门居民的有效身份证; 2、澳门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的《结婚证》2本; 5、福州居民的本人身份证; 6、福州居民的户口本; 7、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二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8元/对,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涉外婚姻登记中心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五号丽兴大厦二楼,公交站点:小柳路南,公交路线:86路、97路、18路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联系电话 | 83718360 |
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