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该《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在退税程序中,《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应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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