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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法》的尊严
据《羊城晚报》报道,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拿多少工资,广东省终于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拿四倍工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解释说,《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这个“300%”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加班费”,加上基本工资,也就是四倍。据悉,国家劳动部曾下发过补充规定,对此再次予以明确。

  真是令人大吃一惊。法定节假日加班,本来应拿四倍的工资,而我们某些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一直拿着三倍,甚至有的还拿不到三倍或者是“颗粒无收”,却一直还被“蒙在鼓里”。  
  这也难怪。在人才“供大于求”的现实社会中,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财大气粗”,因为他们手里有着支付工资的“特权”。试想,有谁会为了区区几个钱的“加班费”(甭管是三倍还是四倍)而得罪用人单位?又有谁会冒着丢掉工作的危险去讨要三倍或四倍的加班费? 
 
  本来,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付给三倍或四倍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增加了效益,员工们也得到了实惠,应该说是一个“公平交易”。但实际上,又有多少员工得到了应得的报酬,尤其是企业中的员工? 
 
  这或多或少地反映出我们制度上存在的困境。由于制度上的漏洞,也由于某些制度在执行中的走样,作为弱势一方的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长远利益,不惜牺牲眼前利益,“加班费”成了长远利益的牺牲品也就“在情在理”了。  

  说到底,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都不应该放弃。为了长远利益放弃眼前利益,只能是让用人单位更加“财大气粗”,更加有恃无恐,到最后,就是眼前利益也可能无法得到保证,更何谈长远利益。 
  
  因此,如何健全相应的制度,把《劳动法》中的规定实实在在地转化为员工口袋里实实在在的“实惠”,如何维护《劳动法》应有的权威与尊严,理应成为我们思考过后实实在在的举措。 文章来源于个人简历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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