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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不辞而别单位欠薪可否追讨
 外地来京务工的张女士近日给本报热线反映,她于去年年底左右在一家超市做促销员。与张女士以往从事工作不同的是,在工作期间,该单位没有与她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由于个中原因,张女士在该超市做了一段时间后,便不辞而别去了别的单位。临别时,该超市拖欠她一个月的工资。她也先后多次去超市找相关负责人追讨工资,都被负责人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挡了回去。张女士想问,她还能要回她的工资吗?

  记者就此事特别咨询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虽然该超市与张女士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按《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若张女士在工作期间出了满勤,且离开该单位时间没有超过60天,则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单位拖欠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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